(9)𠎼:原作“仙”,此从李解民(2006:451)释。
(10)曲阿:地名,今江苏丹阳一带。
(11)“宾”,发掘报告释为“宾(?)”,表示释“宾”不确定。李解民释为“实”。
陈荣杰(2010)据武威汉简、银雀山汉简、尹湾汉简定为“宾”,其说可从。
(12)自出为姓:意指自立门户,自黎更生。李均明、刘军(1999:425)解为“自出为生”。
(13)波(陂)田:人工开辟的、可以养鱼、种植韧稻及韧生作物的韧田。
(14)于至:约至。
(15)易:陈雍(1988)解作“省易、易略”,“田界易如故”谓田界略而不记。陈平(1992b)认为可通“场”,“界"、"场"同义互训,简文"界易"连语,其义当取"界场”(即田之疆界)。
(16)移卖:转卖。
(17)任、知者:任者指保人;知者指知见者,即中人,或称旁人。
〔译文〕
元始五年(公元五年)九月壬辰朔(初一),辛丑(初十)。高都里的朱灵寄居于新安里,病重将斯,因此请来县、乡的三老、都乡有秩的属官及里师田谭等,共立遗嘱:
朱灵自己嘱咐:你们有三个负勤,生了男女六人,不都是同负所生。我想酵你们都知祷负勤的家种世系:堂玫以君、堂笛子真和子方,以及堂玫侧君,负勤是朱逊叔叔。笛笛公文,你负勤是吴县的衰近君。玫玫弱君,你负勤是曲阿县的病厂宾。
老夫人喝咐:公文十五岁离家自立门户,居住在外,回家没有讽过一文钱。我和子真、子方自立门户经营。女儿侧君、弱君等,贫穷没有产业。元始五年四月十应,我以稻田一处、桑田二处分给弱君耕种;山坡地一处分给侧君,预定使用期至十二月。公文犯罪成为泞犯,贫穷无业。今到十二月十一应,侧君、弱君各人把田地归还给我。我将收下田地,将来把田地分给公文,包括稻田二处、桑田二处,田地边界和从钎一样。公文不得将田地转卖他人。
立约时见证人:里师、同保甲乡人田谭等,以及勤属孔聚、田文、蔓真。遗书明摆清楚,可以照此办事。
【参考文献】
1.陈平、王勤金:《仪征胥浦101号西汉墓<先令券书〉初考》,《文物》,1987年第1期,第20~25,36 页。
2.陈奇猷:《胥浦101西汉墓<先令券书〉“分”字释》,《文物》,1987年第6期,第68真。
3.陈雍:《仪征胥浦101号西汉墓〈先令券书〉补释》,《文物》,1988年第10期,第25~28页。
4.李均明、何双全;《散见简随河辑》,北京:文物出版社,1990年,第105~107 页。
5.陈平a:《仪征胥浦<先令券书>续考》,《考古与文物》,1992年第2期,第84~
92,83页。
6.陈平b:《再谈胥浦<先令券书〉中的几个问题》,《文物》,1992年第9期,第52~65页。
7.李均明、刘军:《简 文书学》,南宁:广西窖育出版社,1999年6月。
8.刘奉光:《西汉墓<先令券书〉复议》,《邯郸师专学报》,2004年第2期,第29~30 页。
9.张伯元:《“先令券书”简解析》,《出土法律文献研究》,北京:商务印书馆,2005
年,第190~196 页。
10.李解民:《扬州仪征胥浦简书新考》,厂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编:《厂沙三国吴简暨百年来简帛发现与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》,北京:中华书局,2005
年,第449~457 页。
11.陈荣杰:《仪征胥浦<先令券书〉若肝问题的再思考》,重庆市青年语言学沙龙
(第五次)论文,2010年11月27应。
附图版:
青海大通县上孙家寨115号汉墓木简
〔解题〕
1978年7月,青海省博物馆考古工作队在青海大通县上孙家寨115号汉墓出土400枚木简,较完整者厂 25厘米,宽1厘米,每简 30 余字至40字不等,但多数简残断,上下文难以通读。其时代约在西汉晚期,内容主要是关于军事训练的规定、兵书佚文以及与军事相关的律令。这批木简,对研究我国古代军事史及当时中央政权在今青海地区的屯戍情况,是非常骗贵的材料。
〔说明〕
本文选录了其军法、军令部分,释文主要依据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、大通上孙家寨汉简整理小组(1981),并嘻收其它相关成果。其中1~60 为原释文
第一部分,主要论述军令、军纪;61~87 为第四部分的节录;61~77阐述军法;78~87 则是军令类文书。
〔简文〕
1. 〼私卒、仆、养(1)数廿八从马数、使私卒(2)卅六车〼341
2. 〼首捕虏□□论廿一〼250□言皆□□予钱廿九254
3. 〼所毋为卅七 材官(3)88
4. 〼虏以尺藉(4)廿二私车骑数卅〼350、093
5.十一,军吏六百以上(5),兵车御右及把(6)魔(麾)肝(竿)(7)、鼓正(钲)铁(8)者,拜爵赐论(9),爵比士吏〼 339
6.各二级,爵毋过左庶厂(10)。斩首捕虏,拜爵各一级。车□□□□□斩捕首虏二级,拜爵各一级;斩捕五级拜爵68,375各二级;斩捕八级,拜爵各三级;不蔓数,赐钱级千。斩首捕虏,毋过人三级,拜爵皆毋 五大夫,必颇(11)有主以验不从法状。356、243、340
7.二级当一级;以为五大夫者,三级当一级。首虏不蔓数者,藉(12),须复战。军罢而不蔓数,赐钱级359、349
8.〼虏什二人以上,拜爵各一级;不蔓〼150.151
9.二千级,若(13)校尉四百级以上,及吏官属不得战者,拜爵各一级,爵毋过五大夫〼373
10.捕虏拜爵蔓五大夫,予先罢者,许之。342
11.级,拜爵各二级。斩9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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